共同还贷不代表可分增值款

  发布时间:2010/3/7 21:09:51 点击数:
导读:◎房产之窗1-->共同还贷不代表可分增值款周柏伊2010.03.07A1叠14版:法制周刊·综合稿件来源:新闻晚报□记者周柏伊[案例]孟先生与杨女士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杨女士婚前购买…
◎房产之窗
共同还贷不代表可分增值款
 
周柏伊
   2010.03.07      A1叠14版:法制周刊·综合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记者 周柏伊

 

    [案例] 孟先生与杨女士2003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杨女士婚前购买的一套产权房内,当初杨女士购买该房时,付了20%的首付10万元,剩余房款40万元是银行贷款,产权人是杨女士。婚后,孟与杨共同还贷10万元。 2008年10月,孟与杨离婚,但房屋归属未达成一致。 2009年5月,杨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同时要求孟迁出该房屋。孟认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是财产投资,应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评析]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只需返还已还贷款中属于对方清偿的部分。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配偶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本案中,房屋是杨女士婚前以个人财产买的,产权登记在杨名下,孟先生对产权和房屋增值部分都没有权利,只享有共同还贷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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