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9/5 13:54:00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963号浦东新区规土局、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地)局、房改办,崇明县建委,各委…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改(1996)963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地)局、房改办,崇明县建委,各委、办、局

 

房改办:现将《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

 

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

 

根据沪府(1996)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拟订的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及本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未作调整规定的,参照沪房地发〔1995〕767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1985年底前竣工、由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租住的侨汇商品住房在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

 

(1)侨汇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2)侨汇商品住房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人的法人证明材料;

 

(4)按要求填写的《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勘丈面积认定登记表》及《系统公有住房可售确认申请表》。

 

三、产权属“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住房在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

 

(1)本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一致的,中方职工住房出售的决定;

 

(2)中方职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

 

(3)按要求填写的《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勘丈面积认定登记表》及《系统公有住房可售确认申请表》。

 

四、房屋维修基金的筹集:

 

(1)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6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元。

 

(2)多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6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90元;高层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6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0元。

 

五、1996年购买高层公有住房的,在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有超面积的,可按职级或人口提高10%的建筑面积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

 

职工家庭已购买了多层或高层公有住房,后因增配需购买新分配的多层或高层公有住房,可按成本价新购多层或高层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1)已购多层公有住房,现又购买高层公有住房的:

 

可按成本价购买的高层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已购多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110%。

 

(2)已购高层公有住房,现又购买多层公有住房的:

 

可按成本价购买的多层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10%。

 

(3)已购高层公有住房,现再购买高层公有住房的: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10%-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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