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9/5 13:58:55 点击数:
导读: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  1、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指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1995年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答: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指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1995年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2、 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
  答:商品的市场价是指由商品价值决定,并受市场供需因素制约的价格。而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并不是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的价格;具体规定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实施细则》规定的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不计一次付款的20%优惠)。
  4、 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一次付清购房款(可利用家庭成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5、 出售公有住房的抵押贷款是怎么回事?
  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6、 同一幢公有职工住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否包括在这次出售范围内:卫生间、厨房间一户独用,但不是套在户门内的(即俗称基本成套或两把钥匙);原有住房不是独用成套的,而加层部分是独用成套的;原设计是2户或3户使用一组室号,一个厨房间,一个卫生间,而实际是一户使用的;在同一幢房屋中,只有一户租凭的是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答:以上情况1995年列入出售范围。
  7、《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职工住宅”指哪些房屋?
  答:“职工住宅”指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通知修订的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中居住用房(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六大类)的第三类。
  8、 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是否列入出售范围?
  答: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其房屋类型仍属公寓。因此,暂不列入出售范围。
  9、“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具体如何掌握?
  答:“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如果一个职工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折扣和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如果一个职工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文)购买。
  10、“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11、离退休人员的购房工龄如何计算?
  答:非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工龄时限计算,以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离退休年限为准;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工作的,经批准的工作年限仍可计算工龄。工龄起算日期以离退休证记载的日期为准。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12、职工购房工龄证明如何出具?
  答:职工购房工龄证明一式三联,由出售单位、职工所在单位、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各执一联。在出具证明时,须由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对没有设置人事劳动部门的单位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13、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企业干部的职级,由哪个部门出具证明?
  答: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时,原定职级的企业干部的职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定职级的企业干部,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职级证明。
  14、一个承租户内,在核定本户内人口时,家庭成员中的在读大学生、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否计算在内?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在计算该户人口时,可计算在内。
  15、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在申请购房时,是否可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其军龄或工龄可否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现户口在上海市的,可以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同时其军龄或工龄可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但不得作为购房人。如现户口不在上海市的,则只能在计算该户人口时,按增加一人计算。
  16、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对退休中、小学教师同样使用。
  17、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系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时,在购买住房核定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是否可以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答:在计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时,配偶系农业户口的,可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配偶系农业户口的,不得计算在同住人范围内。
  18、《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这里的“差价”指什么?
  答:这里的差价是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1995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60元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19、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核定?
  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2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21、代理经租的公有住房,由谁负责出售工作?
  答:代理经租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应由产权人负责;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出售,但售房款应由产权单位核收。
  代理经租的公有住房中的住户,向管理单位了解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时,管理单位有义务将产权的归属情况告知住户。
  22、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单位产权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家庭后,代理经租费用是否结算退还?
  答:出售部分应终止代理经租合同;代理经租费用按出售面积需结算至出售日止,剩余的部分应退还原产权单位。
  23、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时,维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个人购买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应缴付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1.5%的房屋维修基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按成本价的6%,高层住宅按成本价的12%房屋维修基金。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比例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24、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哪个价格为准?
  答:计算购房人缴付0.5%手续费的基价,以不打一次性付款折扣的购房总价为基数。
  25、房屋朝向如何确定?
  答:房屋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已有出售的,该幢房屋的朝向和增减系数可参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1994]第34号文)附件规定。
  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以前,用幢房屋中没有出售的,以及1995年房改方案实施后竣工的房屋,其朝向和增减系数必须按1995年的《实施细则》附件规定。
  26、1995年购房户承担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计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调查测算,1995年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0元,购房户应承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20%,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27、1995年购房户电梯和水泵运行费,其中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如何操作?
  答:其中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80%应由管理单位按月从购房人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并列入规定科目。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1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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