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17 21:32:36 点击数:
导读:开发商“一房二卖”惹纠纷2012年10月5日A08:A08-今日报摘·置业维权·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案情介绍:2008年2月,钱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某小区房屋一套,5000元/平方米,面积100平方米,总房款5…

开发商“一房二卖”惹纠纷

2012年10月5日   A08:A08-今日报摘·置业维权·广告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案情介绍:2008年2月,钱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某小区房屋一套,5000元/平方米,面积100平方米,总房款5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钱女士按约定先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来又分五次支付50%的房款25万元。 2008年12月,钱女士持认购书、收据,要求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却被开发商一口拒绝。原来,开发商早已将此房屋以7500元/平方米价格销售给了第三人。经交涉,该开发商表示愿意退还钱女士双倍定金和预付房款。钱女士不能接受开发商的条件,于是委托赵山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定金4万元、剩余预付房款23万元,另外还要求赔偿一定的损失以及利息.

    律师观点:赵山律师认为,虽然认购书没有约定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但依据“定金罚则”和公平原则,如果开发商拒绝签订合同,应向钱女士当支付双倍定金。并且,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确立了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向,钱女士预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基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预期订立产生的信赖而实施的促使合同订立的准备行为,应当认定为“先合同行为”。

    所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按钱女士支付房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计算并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赵山律师的建议,判决开发商退还钱女士双倍定金、剩余房款,并赔偿损失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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