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对“户”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2/8/18 23:02:11 点击数:
导读:张雷律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对“户”的补偿张雷律师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一种民事合同,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合同,这种补偿应当理解为对每一“户”的补偿。一般而言,部分被拆迁人即使没有亲自签订…

张雷律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对“户”的补偿

 

张雷律师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一种民事合同,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合同,这种补偿应当理解为对每一“户”的补偿。一般而言,部分被拆迁人即使没有亲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要该协议没有遗漏对这部分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法院一般都会判决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同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因为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常常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形。

 

【案例分析】

2007930,上海两岸公司取得了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限一直到2009930。上海新都市公司是实际的拆迁实施单位。案件中的房屋是旧里的公房。当时在册的户籍有黄女士和儿子王先生,房屋的饿承租人是黄女士。200811月,王先生和父亲老王向上海两岸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称黄女士自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所以由王先生和老王签订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其二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王先生还向上海两岸公司和上海新都市公司提供了该曾经刊于报刊的寻人启示。

于是,20081119日,王先生和父亲老王就和两岸公司、新都市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给予货币补偿款21万,又因该户籍内在籍人数为2人,因老王居住困难实际安置3人,同时给予其他补偿等。

后常年居住在美国,工作繁忙的黄女士知道该情形后,认为该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案件思考】

丈夫及儿子代替黄女士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无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该被拆迁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承租人是黄女士,但黄女士并不实际居住在该被拆迁房屋内。两岸公司和新都市公司在不知道该情形时,同时看到了黄女士儿子和丈夫出具的承诺书以及寻人启示,与王先生和老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并且该协议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达成,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黄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协议有效。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王先生作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在册户籍人员,老王作为黄女士的丈夫,同时还有寻找黄女士的寻人启示的材料,两岸公司和新都市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先生和老王有权代表该户处理该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故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并无不当,构成了表见代理,合同有效,黄女士应当承担该协议的义务。同时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对该户的补偿安置,给予的货币补偿款及各项补偿款远远高于法定标准,并没有侵害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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