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速递员信用卡付业务款遭解职 联邦快递被判支付赔偿金近7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22 22:26:47 点击数:
导读:高级速递员信用卡付业务款遭解职联邦快递被判支付赔偿金近7万元2013-04-22在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任高级速递员的高先生,因使用个人信用卡交付业务款被公司解职。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联邦快递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高级速递员信用卡付业务款遭解职 联邦快递被判支付赔偿金近7万元
2013-04-22
    在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任高级速递员的高先生,因使用个人信用卡交付业务款被公司解职。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联邦快递不服裁决提起诉讼。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联邦快递应支付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750元。联邦快递仍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2年3月15日,在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工作了7年的高先生突然被通知停职调查。在当天进行的调查谈话中,部门经理问高先生,工作中是否有用个人信用卡交付业务款的情况,高先生坦然承认。经理告诉高先生,这样做给公司造成了刷卡手续费损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见经理说得严重,高先生当即表示自己愿意承担刷卡手续费。调查之后,高先生将刷卡产生的1433元手续费交给了公司。本来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一个星期之后,高先生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理由是高先生“严重违纪”。高先生想不明白,刷卡交款一直是公司同意甚至是鼓励的,多年来并未有过任何不妥,也从未被要求承担手续费。自己为保住“饭碗”,自愿承担刷卡费,结果却被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一段时间思考和准备,2012年10月,高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750元。同年1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高先生的请求。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坚持认为高先生用个人信用卡交付业务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高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不应支付相关赔偿金。高先生则表示,一直以来,公司要求自己和相同岗位的同事用信用卡交付业务款,公司为此主动提供POS机作为转账工具。自己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给予赔偿。
    经高先生申请,法庭同意高先生的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都曾在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担任速递员。第一位证人说,日常工作中,如果收取客户大额现金的话,为安全起见,会先将钱款存入自己银行账户,之后去公司刷卡,在公司POS机上完成转账付款。第二位证人表示,公司鼓励员工这样操作,还专门就此进行过培训。第三位证人则称,公司一直鼓励员工刷卡,说刷满一定金额可以免手续费。三位证人都表示,刷卡付款是在有公司收款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操作的,公司从来没有要求他们承担过刷卡手续费。
    法庭查明,根据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因玩忽职守或因公徇私,因疏忽或蓄意导致公司财产、设施、信息系统、用具和设备及其他任何经管理人员认定为有损本公司或员工的行为,可导致包括被解雇在内的严重违纪处理。高先生被解除劳动合同,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即依据此项规定。
法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应支付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750元。联邦快递上海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作为管理者,原告在收取员工交付的业务款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不当行为。然而庭审查明,被告在职期间多次用信用卡支付业务款,原告均未予以制止。其次,被告方证人到庭证明,原告公司长期默许员工以刷卡方式交付业务款,没有员工因此受到违纪处理,也没有员工因此承担刷卡手续费。再次,庭审中,对被告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禁止的不当行为,被告行为导致原告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原告履行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等,原告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官表示,原告提供的依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纪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纪,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应当依法对被解职的员工作出赔偿。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长宁区法院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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