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0:52: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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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14日【字体:

  案情简介

  

  李某2010年7月从本市一所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被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部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并根据每月的工作业绩给予奖金。去年9月初,企业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李某自9月10日起为培训部主管,每月工资为6000元。李某收到通知后即去找总经理,要求企业恢复原工作岗位,经过几次交涉未果,李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调动工作岗位的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择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李某认为,其自进单位以来,销售业绩也不错,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现在企业无故单方面调动他的工作岗位,并且还降低每月工资报酬,企业凭什么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薪资,因此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的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企业则认为,由于企业因工作需要,调整了李某工作岗位,另外,根据李某的工作能力和销售业绩不能胜任销售经理之职,企业有权按照企业规定变岗变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对李某提出的仲裁要求企业不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旦双方合同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就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变更。现在企业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调动李某的工作岗位并且降低李某的工作报酬缺乏依据。同时,企业在仲裁审理中亦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调整李某工作岗位的决定,恢复李某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降低其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法第四十条又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是,劳动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企业未就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等事实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企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企业以李某不能胜任为由,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并且降低李某工资报酬的做法缺乏依据。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调整李某工作岗位的决定,恢复李某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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