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吴某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0:55: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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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吴某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29日【字体:

  案情简介

  

  吴某几年前从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应聘进入本市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企业与吴某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去年7月下旬,因合同于7月底到期,企业书面通知吴某,合同到期,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7月28日吴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企业工会主席代表企业领导看望了吴某,并转交了企业的书面告知书,本应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吴某患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吴某出院后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去年11月底吴某医疗期满,企业书面通知吴某来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吴某收到通知后前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向企业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耐心地的予以解释,但吴某不能接受,坚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无奈,要求吴某去申请劳动仲裁。于是,吴某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吴某认为,去年7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自己尚在医疗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未与本人续签合同,直到去年11月底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企业既然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所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去年7月底双方合同期满,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由于吴某突然生病住院,一直在家病假休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其医疗期满时终止合同。所以,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对吴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由于吴某尚在医疗期内,故企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并无不妥。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吴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续延劳动者的合同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谓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此可见,吴某合同期满,但是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将其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合同。因此,吴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对吴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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