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一定是无效的吗?

  发布时间:2013/11/2 20:58: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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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一定是无效的吗?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23日【字体: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7月从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后勤保障部科员。一年后,由于李某工作认真负责,受到领导的赏识,提升为后勤保障部经理助理。半年后,因部门经理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李某被任命为部门经理。双方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李某续签3年劳动合同。去年11月初,企业推行改革,撤销几个部门,重新组合新的部门,李某所在后勤保障部门被撤销,其工作职能并入办公室。所以,企业总经理和人事部经理找其谈话,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但是原工资待遇不变。李某表示同意,愿意到新的岗位担任负责人。双方实际已经履行了数月。有一天,李某突然向人事部经理提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本人不想在现有岗位工作,并提出了几点理由。人事部经理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做好本职工作。李某几次交涉未果,于是,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李某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为后勤保障部经理,现在企业借故将该岗位撤销合并,口头表示变更本人的工作岗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恢复原工作岗位。企业在答辩时认为,由于企业进行改革,将后勤保障部门撤销,该部门的职责合并至办公室。所以,企业与李某协商变更岗位,但是工资报酬不变,本人亦表示同意,且双方已经履行合同数月之久,李某现在提出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缺乏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李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因故被撤销,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口头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但数月后,劳动者是否可认为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企业与李某口头协商在工资待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岗位,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数月,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现李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李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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