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3/11/2 20:59: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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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18日【字体: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2月通过社会招聘被本市一家私营企业所录用,企业与其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并与张某续签合同3年。今年2月合同期满前,企业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张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张某当即提出,企业还应该支付之前的经济补偿,新单位没有同意即为张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张某经交涉未果,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单位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择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他2008年2月应聘进入原用人单位,从事财务工作,工作场所、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变化,无非是用人单位的名称进行了变更。所以,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现在新用人单位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因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应将他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他的请求。企业在答辩时辩称,新的单位是2010年2月新成立的,张某之前的工作年限不是在新单位工作,新单位没有义务为其承担之前的经济补偿,以前的经济补偿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对张某的请求不同意。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新用人单位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支付其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均未变化,而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现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合并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由此可见,张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张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现新用人单位提出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把张某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所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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