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咨询热线
138 1643 7460
【仲裁案例】企业应该与汪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
|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07年11月进入本市一家货运公司,从事办公室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后汪某与公司续签4次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2012年12月26日公司提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汪某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汪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同意。几天后公司通知汪某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并要求汪某于 12月底前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汪某经协商未果。于是,汪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汪某认为,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后其与公司续签4次劳动合同,2012年12月26日公司提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人即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同意。公司在答辩时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12月26日公司向汪某提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汪某表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汪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不予同意。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向,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汪某也未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公司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工调解备案手续。
经过开庭审理后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再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汪某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予以纠正。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4次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向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公司终止与汪某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