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不能擅自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3/11/2 21:03: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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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不能擅自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09月13日【字体:

  案情简介

  

  4年前,李某从本市一所高等学府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被一家企业所录用,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2年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任仓库保管员,月薪2500元,根据企业的效益和个人的考核每月发放奖金;另外,还有车贴和饭贴等津贴。去年春节前,李某经医院检查患有慢性疾病,不能正常上班,医院出具病假单,李某一直病假在家休息,享受病假待遇。去年6月底,李某突然收到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希望其按时办理移交手续。李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人事部门电话联系,表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未听李某的解释,不久即与李某办理了终止合同的退工登记手续。李某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期满,但是本人尚在患病期间,正在医疗期内,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应该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的,即使要终止合同,也要等到本人的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企业在答辩时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按照规定合同期满,企业不愿再与其续签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期满,但是,李某患病还在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不能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待上述情形消失时才能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现在企业擅自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终止李某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患病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则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此可见,李某患病尚在医疗期内,即使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企业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李某医疗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现在企业以李某合同期已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企业收到仲裁委的裁决书,即主动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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