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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汪某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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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汪某于2010年4月1日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设计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汪某工作半年以后,企业为了提高汪某的业务水平,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汪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如果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纪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去年3月底,合同期满了,汪某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等手续。人事部经理答复汪某,合同期限虽然已到,但我们之间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故要求汪某继续履行服务期。汪某与企业几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择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汪某认为,本人与企业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该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本人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尽管几次与企业交涉,企业就是迟迟未为本人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希望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虽然期满,但是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期满,企业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要求汪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到时你如不愿续签合同,企业为你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所以,企业现在对你的请求不同意。希望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是,企业与汪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况且企业提供岗位要求汪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汪某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于民事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如果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所以,汪某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请求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汪某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