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李某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2:11: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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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李某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05月31日【字体:

  案情简介

  

  李某2009年9月初被本市一家外商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录用从事仪器仪表修理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2年。去年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人事部门通知李某,本次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李某不同意并提出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同意。合同期满后公司即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李某无法接受,坚持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本人2009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已经连续两次与本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即将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提出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签订。所以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请求,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公司确实与李某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但是,本次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所以不存在本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其签订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如第三次公司愿意续签合同,个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必须与其签订,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李某的诉求公司不能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连续两次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后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李某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由此可见,该公司是连续两次与李某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据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李某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收到裁决后不服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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