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2:31: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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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01月18日【字体:

  案情简介

  

  张某于上世纪80年代初从农村顶替其父进入国有企业,从事销售部门仓库保管员工作。2011年10月初,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着手准备裁减员工。同年12月初张某收到企业的书面通知,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企业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张某收到书面通知后,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与国家有关的规定相违背,对于企业的老职工是不能与自己解除合同的,虽经张某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张某无奈之下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实发生严重困难,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是本人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企业以裁减人员的方式,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现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本人的劳动关系。

  

  企业则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也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可以裁减人员。企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况且企业已按照规定支付了有关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张某解除合同的决定,企业应该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超过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与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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