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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王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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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2009年6月底被本市一家外资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与其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王某被安排在办公室做内勤工作,平时办公室主任对王某的工作不是很满意。今年年初,为了工作琐事王某与主任拌了几句嘴,没过几天,人事部门通知王某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第二天办理离职手续。王某找到人事部门要求讨个说法,人事经理敷衍了两句,王某再三申辩无济于事,企业即为王某办理了退工登记手续。于是,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现在企业擅自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本人并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另外,由于是企业不与他继续履行合同,还应该按照本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照规定企业只要支付赔偿金,凭什么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对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同意。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王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王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王某请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同时,不能再要求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员会对王某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王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