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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张某的工伤保险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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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是外来从业人员, 2010年8月到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货物装卸工作。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下旬,张某在一次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手腕骨折。2011年8月底,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10级。由于企业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多次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都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自己不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并择日安排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张某陈述了申请仲裁理由,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在答辩时认为,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工伤,企业虽然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也已经为其支付了不少医疗费用,且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张某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应该承担一定费用。企业确实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其要求的全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张某是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0级,由于企业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由于企业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在张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法可依,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0级,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本案的用人单位由于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当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后,由此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单位以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本人也有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为由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单位的答辩意见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企业在收到仲裁的裁决书后,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支付了张某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