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薛某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2:44: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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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薛某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1月09日【字体: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薛某进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企业产品销售工作,薛某上班后企业即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薛某的岗位为产品销售人员,每月有固定的劳动报酬1500元,另外根据其销售业绩予以奖金提成。去年年底双方合同期满,企业又与其续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今年3月初,薛某突然收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薛某即去办理离厂手续,薛某感到很突然,就去人事部门,问企业为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未予以理会,即与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于是薛某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薛某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本人工作努力,为企业也创造了效益,但企业却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本人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是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企业则认为,薛某几个月来销售业绩每况愈下,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并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综合薛某的工作表现,所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于薛某提出的要求不同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并未向仲裁委提供有关薛某销售业绩下降和工作表现不佳的相关凭证以及企业的有关处理规定。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企业未向仲裁委提供薛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企业的相关处理规定,企业单方面与薛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由于薛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薛某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赔偿金。但是,薛某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支付薛某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赔偿金。对薛某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而未规定还要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所以,薛某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法可依,而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

  

  (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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