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 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数额高于培训费用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2:05: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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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数额高于培训费用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06月28日【字体:

  案件简介

  

  张某于2010年 7月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会,被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所录用,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2011年7月底,由于工作需要企业安排张某出国培训专业技术3个月,出国培训之前,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向企业赔偿违约金5万元。张某在培训期间企业为其支付培训等费用2.5万元。张某培训结束回国,工作一个月后突然向企业提出要求辞职,企业没有同意。企业的负责人几次找张某谈心想挽留他。但过了一个月后张某离开了企业,为此企业老总非常恼火,责成人事部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于是,企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劳动仲裁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张某与企业在劳动仲裁庭对簿“公堂”,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张某认为当初参加培训签订协议是迫于无奈,所以企业提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的培训费用,自己是在违心的情况下签订的。企业则提出,张某进企业签订合同时完全是自愿的,并不是强迫的,况且你张某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本人也签字认可的,怎么能说是违心被迫的,企业根本没有逼迫你签订合同,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

  

  经过开庭审理后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与张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实际的培训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对企业要求张某支付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的请求难以支持。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企业要求张某支付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上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设定的违约金高于企业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没有支持企业要求张某支付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数额。

  

  (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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