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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弄虚作假遭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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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月,本市青年李某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9月,年轻气盛的李某因与主管不合,主动提出辞职,30天后离开了公司。不久,李某便发现企业没有为他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多次与公司交涉始终未果。李某不得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2011年1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自己进企业时,老板就答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也一直相信老板的话,直到离开企业后才发现了这个情况。现要求企业依法为自己补缴2011年1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委托代理人在答辩时辩称,要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可以,但企业当初已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形式在每月工资中支付给李某了,应先返还给企业,否则是不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反请求,并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每月工资发放的凭证,上面写着“社保费补贴400元”。
李某当即予以反驳,指出当时领工资签名时根本没有“社保费补贴400元”的字迹,肯定是企业后来加上去的,要求有关部门对工资凭证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劳动仲裁经过调查和笔迹司法鉴定:2011年1月李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9月,李某提出辞职,遂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另经司法鉴定认定,企业提供的工资凭证上的工资金额字迹与社保费补贴的字迹并非一次成形,说明“社保费补贴400元”是事后写上去的。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补缴2011年1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要求李某返还原支付的社保费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职工个人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应予以纠正。
(周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