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2 22:59: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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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8月24日【字体:

  案情简介

  

  张某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车间操作工工作,企业每年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合同期满前张某在此企业工作即将满9年,企业不打算与张某再续签合同,并通知张某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几天后张某向企业提出本人已经怀孕,企业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得知张某已怀孕就将合同延续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今年上半年张某“三期”期满,企业书面通知张某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张某即向企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企业耐心地进行解释工作,张某始终不能接受,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择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在企业已经工作了10年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只要本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企业工作了将近9年时合同将要期满,企业已经通知张某不再续订合同,由于张某当时提出已经怀孕了,所以企业延续至张某“三期”期满时终止合同,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与其办理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并无不妥,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张某的请求。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耐心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在企业连续工作将满9年时,双方合同期满前,企业已经不再与张某续订合同,并且通知了张某,由于这时张某提出已经怀孕,故到期企业未与其终止合同,而是延续了合同,等到张某“三期”期满了,企业与其终止合同并无不妥。而张某提出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合同,此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超过10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存在,应当延续其劳动合同至情形消失时终止。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但法律规定合同期限的延续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的发生,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延续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可以终止。企业与张某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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