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张某试用期考试不合格,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3/11/2 23:00: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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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张某试用期考试不合格,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8月17日【字体:

  案情简介

  

  去年7月初,张某被本市一家股份制公司所录用。公司与张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张某被录用后,公司对张某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业务培训。同年7月中旬进行书面考试,考试结果张某成绩为55分,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合格分数线60分。一星期后,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出再给予补考一次,如果达不到要求,公司再与其解除合同,公司没有同意。张某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择日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庭审中张某主张,他进公司一个月都不到,并无过错,虽然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公司不至于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现公司擅自解除,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在庭审中则认为,试用期期间培训后,张某未能通过相关的考试,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情形之一。张某尚处在试用期,培训考试未能达到60分,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在试用期章节中载明:在试用期内,经过公司培训后,员工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情形之一。该《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张某也已签收,程序亦合法有效。由于张某确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按照规定在试用期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张某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经过培训考试不合格,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的张某在试用期内,经过公司培训后,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及格线.而公司《员工手册》亦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经过公司培训后,员工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情形之一。所以,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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