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2 23:03: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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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7月13日【字体:

  案情简介

  

  去年年初,张某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电表的组装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2个月试用期。今年1月初企业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月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了离厂手续。由于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因此,张某要求企业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企业没有同意,即为张某办理了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张某虽然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去年年初进入企业,一年来自己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企业的培训仍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现在企业既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本人也同意,但是,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企业则认为,张某因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对其经过多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所以企业找其谈话,提出与其解除合同。况且他本人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因不能胜任工作,企业经过培训后,张某仍不能胜任工作,现在企业可以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因未提前30日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应该支付张某一个月的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而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一个月工资。在本案中,由于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30日通知张某,而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应支付张某一个月的工资。

  

  (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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