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公司应该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3/11/3 21:14: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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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公司应该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6月08日【字体: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7月初进入本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办公室行政助理一职,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及每月考核奖金500元。2011年9月初,公司新来的人事经理发现公司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即要求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以公司约定的劳动报酬太低为由,不愿与公司签订合同。人事部门几次要求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坚持不肯。于是,公司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张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答应张某的要求。张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开庭审理

  

  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自本人进入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主动提出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偏低,故本人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主动提出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该向本人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由于人事部门经理的调动,没有及时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新的人事部经理上任后发现此问题,即要求张某补订劳动合同,是张某认为劳动报酬太低,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确实存在过错,但是,公司马上改正,并与张某补订合同,只是张某不同意。公司无奈之下只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故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同意。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张某不愿补订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求张某补订劳动合同,张某不与公司订立合同,公司可以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应按规定支付张某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该支付张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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