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肖某与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3/11/3 21:19: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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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肖某与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6月01日【字体:

  案情简介

  

  肖某是外地务工人员,2009年7月初通过亲戚推荐,由中介公司介绍到本市一家医院从事住院病人的护理工作。半年后肖某向医院和中介公司提出,由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医院和中介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医院与中介公司多次与其说明道理,肖某始终不能接受。于是,肖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肖某提出,其从2009年7月初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至医院,从事住院病人的护理工作,自己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工作上从未有过差错,受到病人家属的好评,但是医院与中介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他几次主动要求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至今未签合同,故要求医院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本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企业在答辩时提出,为切实加强护工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人员管理的通知精神,护工人员为医疗机构中由病人家属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护理的社会人员,医院和中介公司只是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与护工人员之间根本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对于肖某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要求不同意。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肖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肖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医院从事病人的护理工作,是由病人家属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护工人员与医院和中介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肖某要求医院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对肖某的请求难以支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肖某要求医院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院的护工人员与医院或中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未签合同,是否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的规定,和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72号]的规定,护工属于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由此可见,护工人员与医院或中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核实后,依法作出了对肖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

  

  (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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