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张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13/11/3 21:21: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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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张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依据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05月25日【字体:

  案情简介

  

  几年前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被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2年合同。去年6月初张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期满,企业本来打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考虑到张某已经怀孕,企业即书面通知张某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到期终止劳动合同。3个月后张某突然流产,她告知了企业。企业根据张某的情况与张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与张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张某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了张某的经济补偿金,但并没有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张某虽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自己劳动合同期满时,正好怀孕,企业未给予续签合同,现在企业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只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还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则认为,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由于其已经怀孕,故企业书面通知张某合同续延至“三期”结束,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现在张某流产了,企业按照规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对张某提出的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企业的合同已经到期,企业不愿与其续签合同,由于张某已经怀孕,故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现在张某已经流产,企业按照规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与法无悖。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合同,但女职工发现怀孕了,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其合同续延至“三期”结束时终止合同。现在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应该支持女职工的仲裁请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然而此案中双方合同期满时,企业本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由于张某怀孕了,企业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期限续延,当张某流产后,上述情形消失,企业无需与张某续签合同。企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已经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相悖,企业无需向张某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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