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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汪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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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8月,汪某(女)被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录用。企业与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该企业注册在青浦区,企业为汪某缴纳了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去年8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汪某正好年满50周岁,企业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由于汪某缴纳的是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女性要到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于是汪某向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还是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汪某与企业几经交涉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汪某认为,由于企业为本人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虽然已年满50周岁,但是,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女性要到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现在企业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年龄还能到什么地方找到工作,所以,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汪某已经年满50周岁,按照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企业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所以,对汪某提出的要求,企业不同意。况且我们已经为她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希望劳动仲裁对她的请求不要支持。
通过调查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汪某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与汪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汪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对汪某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女性)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者提出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本条规定汪某已年满50周岁,从事工人操作岗位,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汪某终止劳动关系,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汪某以本人不能办理退休为由,仍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与汪某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汪某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没有支持。
(周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