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应该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3/11/3 22:02: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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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应该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9月02日【字体:

  案情简介

  

  去年元旦,赵某通过招聘市场被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录用。进去后企业安排赵某主要从事企业产品开发工作,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报酬和绩效奖金,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月中旬,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由部门经理口头通知赵某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赵某当即提出,其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至今,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另外已经超过一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企业补订。企业对赵某的要求不予理睬。赵某在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为自己讨个说法。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赵某认为其去年元旦通过社会招聘进入企业,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曾多次要求企业签订,但企业一直未签,所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未签合同已满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则认为,企业确实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不能胜任工作,所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同意支付,但不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赵某这一要求企业不同意。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由于企业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超过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赵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视企业与赵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赵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赵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企业应该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赵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擅自与赵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了企业与小赵解除合同的决定,要求企业与小赵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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