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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章某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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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章某3年前从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应聘进入本市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企业与章某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去年7月底合同到期,企业在7月下旬时书面通知章某,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7月28日章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企业工会副主席代表企业看望了章某,并转交了企业的书面告知书,说明本应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由于章某患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终止。章某出院后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去年11月底张某医疗期满,企业书面通知章某来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章某收到通知后前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向企业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企业耐心地的予以解释,但章某不能接受,坚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章某认为,去年7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自己尚在医疗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未与本人续签合同,直到去年11月底企业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未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去年7月底双方合同期满,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由于章某突然生病住院,一直在家病假休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其医疗期满时终止合同。所以,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对张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也希望仲裁委员会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由于章某尚在医疗期内,故企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并无不妥。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章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续延劳动者的合同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章某合同期满,但是有本法第四十二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将其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合同。因此,章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章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言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