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许某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3/11/3 22:17: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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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许某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3月17日【字体:

  案情简介

  

  许某3年前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企业与许某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

  

  去年4月,许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休息在家,同年8月,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许某解除劳动关系,11月将退工通知单寄给许某。许某收到退工单后即去找人事部经理交涉,要求企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但未果。

  

  于是,许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许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病假休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是不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继续支付病假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因为许某一直病假,不仅不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而且企业每月还要支付其病假工资,所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所以对许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希望仲裁委也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查,许某几年前从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和续签了5年劳动合同,去年4月初许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休息。同年8月,企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许某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许某尚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为由,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而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由此可见,许某在医疗期内即使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恢复与许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宗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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