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小王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3 22:20: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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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小王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30日【字体:

  案情简介

  

  小王去年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为老板开车。由于小王是通过熟人介绍进来的,所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500元。小王每天除了接送老板上下班,有时晚上还要送老板去应酬。另外办公室还要安排其外勤工作。小王从不计较上下班时间,只要老板满意,他什么都愿意做。

  

  今年“十一”刚过,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王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小王无缘无故地被解雇,心里越想越想不通,就去找老板,几次没有找到,于是小王就去找人事部门,要求留下来继续工作,人事部门没有同意小王的要求。小王看到没有希望,就要求企业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并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事部门则回答他,当初是通过熟人关系进来的,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给你一口饭吃,你与企业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须为你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王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小王认为,自己通过熟人介绍为老板开车,当初老板是答应为我缴金的。一年多来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只要老板叫我,随叫随到,不管是什么时候,样样都做。现在企业既然不要我了,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为我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并且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则认为,小王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当初是朋友托过来的,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让他做的,所以我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须办理什么手续,更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他提出的要求企业不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企业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企业虽然没有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王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小王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小王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企业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理应为小王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小王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且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同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小王与企业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王平时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小王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小王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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