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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可以与小马解除劳动关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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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马2009年7月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小马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马从事生产技术部质量化验工作,每月工资报酬2000元,另外,按照生产产品的完成情况按月有奖金。
小马自进企业以来工作一直认认真真,严格把好质量关,多次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2010年年初企业组织职工体检,小马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根据医生的嘱咐必须立即住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小马病情稍有稳定,但仍不能正常上班,出院后按照医生的要求仍须在家静心养病。
2010年9月,企业以小马患病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上班为由,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马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前来办理离厂手续。小马收到通知后一时不能接受,认为自己身患严重疾病,确实无法正常上班,但企业执意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太不仁慈了,虽经小马多次交涉,企业还是为小马办理了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于是,小马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马认为,自己身患疾病尚在病假休息当中,企业没有一点人道主义,执意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病假工资。
企业则认为,小马因病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企业也实在为难,为了不影响企业的工作又重新招聘了员工,况且企业与其解除合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相应支付了小马的相关费用,不像小马所说的没有人道主义。所以,对于小马提出的要求表示同情,但不能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小马患病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小马解除劳动关系,小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依据。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患病已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案的企业正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小马患病已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等情况而解除合同的。
所以,企业依法作出与小马解除合同,同时按照规定支付了小马相关的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情况仲裁委难以支持小马的仲裁请求。
(一 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