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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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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2008年1月初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车间设备维修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
去年年底企业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合同,张某当时即提出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某的要求,但答应按照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张某表示不要经济补偿金,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始终没有同意。于是,张某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支持他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企业已经与本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在本人提出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该与我签订,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企业则认为,企业确实是与张某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本次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张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要求,企业是不会同意签订的。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解,双方就争议问题不能达成和解。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是与张某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合同期满后单位没有与张某第三次续订合同,而是待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故现在张某提出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显然,现在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尽管用人单位与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故现在张某提出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张某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宗 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