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咨询热线
138 1643 746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2]11号 发布时间: (2012-12-27)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2]1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渡边国际商务楼,南至临平北路,西至大世界城项目,北至正润欧洲花园。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