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116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市相关部门及本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 7、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复兴中路177号-201号;顺昌路245号-331号(包括顺昌路249弄1号、279弄1-79号,313弄7-13号、30号-35号,325弄1号);合肥路44号-100号(包括合肥路64弄1-4号,82弄1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对房屋类型有争议的以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鉴定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造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 公寓 | 独立住宅(花园住宅) | 新里住宅 | 新公房(有电梯、成套) | 新公房(无电梯、成套) | 新公房(无电梯、不成套) | “两万户”新公房 | 旧里住宅 | 简屋 | 换算系数 | 2.06 | 1.83 | 1.82 | 2.00 | 1.98 | 1.94 | 1.65 | 1.54 | 1.25 |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三)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出租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地块房屋征收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相关材料,房屋征收事务所经初步审核后,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及测绘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共同认定,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评议工作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2、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3、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4、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本区为0.3。 5、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补贴,每户套型面积补贴本区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本地块根据新工房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增加新工房套型面积补贴建筑面积12平方米。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1、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2、征收私有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 九、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附件一) 十、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附件二) 十一、本地块签约搬迁奖励等操作办法 依据市、区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执行如下操作办法: (一)居住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奖励。 签约期限: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0万元。 凡在2012年7月16日—2012年7月2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5万元。 凡在2012年7月26日—2012年8月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3万元。 凡在2012年8月5日—2012年8月1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1万元。 凡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加奖1万元。 奖励费的扣除: 自2012年11月16日起,签约搬迁奖励费每延期一天扣除50元,直至签约搬迁奖励费扣完为止。 (二)面积奖励费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奖励5000元。 (三)选择期房临时安置费 一房一厅:每套每月补贴1000元; 二房一厅:每套每月补贴1500元; 三房一厅:每套每月补贴2000元。 期房过渡费自签约居民搬离原址、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以入户通知书载明日期为止。发放周期为六个月,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家用设施移装费、搬家补助费标准 1、家用设施移装费 电话移装费 | 凭缴费单据 | 每号140元 | 煤气移装费 | 凭缴费单据 | 每表200元 | 热水器移装费 | 凭购机发票 | 每台300元 | 空调移装费 | 凭购机发票 | 每台400元 | 有线电视移装费 | 凭缴费单据 | 每户330元 | 宽带移装费 | 凭收费单据 | 每户90元 | 家用(独用)电表 | 凭缴费单据 | 按实计算 |
2、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结算(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计户)。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若选购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家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征收安置工作组),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五)成套新工房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成套新工房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指已按照相关征收政策进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该部分面积经认定后,不纳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货币补偿计算基数,仅对该部位作适当经济补偿。 1、认定办法 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的书面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现场进行丈量,经双方对丈量结果签字确定后进行公示。 2、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公房,对于在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搭建的,公房凭证中未记载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面积的50%计算;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独用天井、独用晒台、阳台等搭建部位按照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上述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经公示后,按被征收房屋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上述计算面积的一半予以补偿;对于无上述使用面积,或虽有上述使用面积但补偿额不足10万元的,每户给予补贴10万元;补偿额超出10万元的按实计算。私有房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办法 对于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以半年期贷款年利率6.10%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征询签约期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八)非居住房屋签约、搬迁奖励、补贴费用标准 1、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增加面积补贴,面积补贴=被征收非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0%×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对持有有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者,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对非居住房屋装饰补贴,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计算,每证户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4、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补贴30万元;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2万元补贴。 5、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签约搬迁奖励费每延期一天扣除100元,直至签约搬迁奖励费扣完为止。 6、就近安置购房补贴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补贴10000元,每证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7、不选购本地块提供安置房屋的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补贴7000元,每证户低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 8、对于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或未获得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的,每证给予补贴10万元。 9、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注: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若无居住面积的,除按本条第1-9款享受非居住房屋补偿外,另享受居住房屋套型面积补贴(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计算)、就近安置购房补贴15万元,签约搬迁奖励10万元、认定建筑面积以外使用面积补贴10万元。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一)本地块提供的安置房源: 1、嘉定区“爱德佳苑”(现房) 地址:爱特路89弄 2、松江区新凯家园B块(期房) 3、浦东新区航头六号地块(期房) 4、闵行区浦江一号地块(期房) (二)本地块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 闵行区古美小区(现房) 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他处有房,且居住不困难的,要求选择货币补偿,凡不选购本条第一项提供安置房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00元/平方米补贴,每户低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凡不选购本条第二项提供就近安置房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每户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三)选购房屋办法(附件三)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报名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委托相关旧改(征收)指挥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事务所。 地址:复兴中路155号。 联系电话:第一组:33316783、33316509; 第二组:33316503、33316507; 第三组:33316780、33316200。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生效条件 1、房屋征收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有继续承租资格的当事人可协商一致,共同推选或委托一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私有房屋产权人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 80% 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附注: 1、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涉及事项,以市政府令第71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附件一 黄浦区116地块(西块)房屋征收 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规范对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现结合本地块实际,制订如下审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补偿款,对按照本审核办法第四条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二、审核标准 1、以《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0)7号”相关规定执行。 2、以《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居住困难户人数及住房面积核查认定时点以征收地块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为准。 三、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设在征收地块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被征收房屋户籍证明; 3、在本市有他处房屋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4、申请人要求将外地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为居住人口的,必须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原件,受理窗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 误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窗口初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受理申请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审,旧改指挥部及征收事务所协助材料的核实和调查工作。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征收地块窗口初审意见后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涉及重大争议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必须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复审意见自收到征收地块窗口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四)复审结果公示 居住困难户复审结果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再次复查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口核定标准的,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及补贴标准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建筑面积7200元/平方米。 附件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黄浦区116地块(西块)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 1、特殊照顾对象的范围 (1)孤老、孤幼、孤残; (2)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及享受遗嘱补助的人员; (3)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的人员。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沪民救发(2001)17号文”规定:大病医保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等大病重病的对象。 (5)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 (7)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烈属或病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 2、符合上述(1)至(7)项照顾条件的对象,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3、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本人已实际回沪居住的支边、支疆及知青本人户籍无法迁入本市的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 4、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同志、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5、至2012年底,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万元。 6、至2012年底,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注:特殊困难认定对象按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户口簿记载人口经认定后计算,同一人符合上述1-6项多种情形的,不作叠加计算。 7、征收范围持有经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居民房屋的持证人,且在征收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 附件三 黄浦区116地块(西块)房源选购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市有关部门确定的配套商品房使用规定,结合黄浦区116地块(西块)实际,制定本地块安置房源选购操作办法: 一、购房优惠补贴 为切实保护广大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在市有关部门确定的配套商品房指导价及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对黄浦区116地块(西块)安置房给予购房优惠补贴(详见一房一价明细表)。 选购上述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市有关部门既定的配套商品房指导价签定购房合同,购房优惠补贴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总额中予以结算。 二、房源选购操作办法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房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原则上限购一套本地块提供的安置房源(两室一厅规格)。 (二)对于人员结构复杂、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如要求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房屋,必须向房屋征收工作组提出购房认定申请,由房屋征收工作组进行购房认定。有下列情况的可增加计入购房认定人数: 1、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 2、在征收范围内,户口不在本处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申请人对购房认定结果有异议,或他人持证据举报的,可向房屋征收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公布之前,以已认定人口数为标准进行签约选房;复核结果公布之后若有调整的,按复核结果进行选房调整。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评议审核工作组申请对复核结果进行评议。原则上,房屋征收评议审核工作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选房依据。 (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房源的标准: 1、购房认定人数3人以下(含3人),可以购买一套1室1 厅,或一套2室1厅;人员结构复杂的,经本人申请,房屋征收工作组认定,可换购两套1室1厅。 2、购房认定人数4人(含4人),可以购买一套2室1厅, 或一套3室1厅;人员结构复杂的,经本人申请,房屋征收工作 组认定,可换购一套2室1厅加一套1室l厅。 3、购房认定人数5人(含5人),可以购买两套2室1厅; 认定人数5人以上,不满8人的,可以购买一套2室1厅加一套 3室1厅。 注:购房认定人数5人以上,每增加3人可增购一套2室1厅。 更多认定人数的购房标准依次类推。 凡选购(现房),每证限购壹套。 (五)根据上述办法选购房源后,对于不享受住房保障,且人员结构极为复杂的家庭,如要求额外增购一套本地块安置房源,则需经“房屋征收评议审核工作组”评议通过后方可增购。 三、选房程序 1、选房办法 对2012年7月8日晚24时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由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使用专用计算机以电脑摇号排序的方式,产生选房序号,排序名单在征收办公室公示栏内公示,上海市公证处和社会公信力代表对摇号进行全程公证监督(排序摇号时间另定)。房屋征收工作组按排列序号每天安排50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办公室进行选房,选房名单将提前一天在征收办公室公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凭通知进入当场次选房现场。因故未能出席当场次的选房对象,在下一场次选房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房源后,应重新签订价值标准协议,原签订的货币协议作废。 2012年7月9日及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签订时间先后排序,待由电脑摇号排序方式产生选房序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房结束后,凭通知按序选房。 2、注意事项 “选房序号牌”由房屋征收工作组统一制作,上面均盖有“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事务所”印章。 上述选房序号牌业经产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放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否则视作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