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囧事系列(十七)
“失踪”11年男子要产权
法院判女方承租房屋,补偿男方30万元
2013年8月16日 A08:A08-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赵星海
【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女方婚前承租本市杨浦区邯郸路500弄某号某室一间房屋,双方婚后共同居住。 1995年,男方单位调配了一套陆丰路房屋,承租人系男方,而女方原承租的邯郸路房屋由男方单位收去分配他人。
1999年,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和男方离婚。 2000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书载明:1998年2月起男方离家出走,因目前男方下落不明,故现在陆丰路双方原住房屋暂由女方居住使用,本案暂不处理,待今后男方出现时,再另行起诉解决。
女方于2003年10月再婚。
2010年,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陆丰路房屋由男方居住使用,女方自行解决住房。法院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陆丰路房屋使用权价值7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陆丰路房屋虽然系男方承租的公房,但其来源是女方提供其婚前承租的房屋交给男方单位进行调配,男方自1998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2009年出现,期间陆丰路房屋由女方长期管理,因此,离婚后女方亦可承租。女方坚持要求陆丰路房屋由己承租,愿意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30万元,并表示目前经济困难,自愿先行缴付部分房款20万元,余款10万元待筹集后再行给付。2010年3月2日,女方向原审法院缴纳20万元代管款,作为给付对方的房屋补偿款。法院将陆丰路房屋判决由女方承租,女方补偿男方3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邯郸路房屋以及陆丰路房屋来源完全不同,邯郸路房屋系女方婚前承租房,陆丰路房屋则由男方单位套配,根据该房屋住房调配单显示,新配房人员包含女方,故在分割陆丰路房屋时,应该考虑邯郸路房屋的因素。男方起诉要求不考虑邯郸路房屋因素,双方各半分割75万元,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男方提出陆丰路房屋由男方租赁使用的问题,并提出租住陆丰路房屋,但仅同意给付女方房屋补偿款10万元,而女方自愿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30万元,并已先行交纳部分房款20万元,故原审判决房屋由女方租赁使用,并给付男方3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