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限购无法过户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9/2 23:17:25 点击数:
导读:房产维权房屋限购无法过户的法律责任2013年7月19日A09:A09-以案说法·置业维权·广告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案情简介:王某与房主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

房产维权

房屋限购无法过户的法律责任

2013年7月19日    A09:A09-以案说法·置业维权·广告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案情简介:王某与房主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告知,王某为非户籍单身人士,属于限购对象,因此不能过户。鉴于王某在签订合同后领取了结婚证,遂提议变更合同时间,以满足过户要求,但遭到房主李某拒绝。李某称: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完全在王某,因此王某还应赔偿因无法交易给其造成的损失。

    案件起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只要变更一下合同时间即可完成交易,对李某没有任何损失,是李某故意刁难、拒绝配合才酿成纠纷,因此法院应判决变更合同,并责令李某配合过户,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判决结果完全相反,不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反而还要求王某承担赔偿李某损失的责任。

    律师点评:法院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要求变更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变更条件。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可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变更合同;第二,因自身过错或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赔偿;第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专门条款(特别告知二),对限购政策、购房资格予以充分提醒警示,作为购房人王某应该清楚知晓,但仍执意签订合同,由于造成无法过户的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律师提醒:李某的做法固然有点不近情理,但并不违法,因此无可指责。王某的要求听起来很有道理,也值得同情,但因为缺少法律支持而只能败诉。其实对于王某来说,只要在签订合同时稍加注意,在合同补充条款里写明 “无法办理过户时的解决办法”,就完全可以避免。否则等问题出现后再找人协商,就非常被动了。(作者: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 褚子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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