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3/9/3 13:43:38 点击数:
导读:继承人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4月12日A04:A04-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案情介绍】于先生名下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想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就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与马先…

继承人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013年4月12日   A04:A04-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

【案情介绍】

    于先生名下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想置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就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与马先生签订一份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款为30万元,其余7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双方还约定,一个月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约后马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然而就在过户前一周,于先生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马先生联系于先生的父母,协商处理房屋买卖事宜,但对出售的款项如何处理没有达成一致。于先生父母称他们才是房屋的产权人,并拒绝将房屋出售给马先生。双方虽几经协商但都没有达成一致,因此马先生将于先生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与于先生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先生与于先生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于先生去世后其父母有义务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因此判决于先生的父母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律师评析】

    本案情况较为特殊,是产权人生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先,从法律上讲,马先生与于先生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对于马先生和于先生均有约束力,该合同不会因为于先生去世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

    其次,于先生去世后其父母在继承于先生遗留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继承于先生遗留下来的义务。根据 《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里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未完成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购房人的马先生有义务支付房款,而作为产权人的于先生有义务协助马先生办理交房和过户手续。因此于先生去世后,其父母不能仅仅继承于先生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还必须继承于先生未完成的协助过户和交房的义务。

    本案中于先生的父母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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