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拆迁安置房 过户时遭遇限购

  发布时间:2013/9/2 23:49:57 点击数:
导读:买了拆迁安置房过户时遭遇限购2013年5月24日A09:A09-以案说法·市场行情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案情介绍:徐先生、吴女士是夫妻,2006年从江苏启东迁来上海,2008年认识了钟先生。当时钟先生已拆迁结束,…

买了拆迁安置房 过户时遭遇限购

2013年5月24日    A09:A09-以案说法·市场行情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案情介绍:

    徐先生、吴女士是夫妻,2006年从江苏启东迁来上海,2008年认识了钟先生。当时钟先生已拆迁结束,拿了三套拆迁房,希望将其中一套出售,遂与徐先生和吴女士私下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钟先生将该房屋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先生和吴女士,签约后一周内款清交房,过户时钟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不到三天徐先生和吴女士即将全部48万元支付给钟先生,钟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徐先生和吴女士。2010年11月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徐先生和吴女士电话要求钟先生尽快配合过户,但钟先生以人在国外不方便为由没有配合。 2012年8月,徐先生和吴女士再次找到钟先生,钟先生提出鉴于徐先生和吴女士都是外地人,且已经退休,在上海既无社保也无纳税,不符合购房条件,因此该合同无法履行,房子要收回,同时表示可以适当补偿徐先生和吴女士不超过10万元。徐先生和吴女士则认为购房时并无限购,且可以办理过户之时也不限购,之所以遇到限购是因为钟先生拖延所致,因此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钟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将房屋过户到徐先生和吴女士名下。

法律分析:

    第一、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拆迁安置房有的有产权证尚未满过户年限,有的尚未取得产权证,因此无法签订网络备案版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要购买,买卖双方得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类似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的性质,很多人心存疑虑,认为既然国家规定不可以买卖,那么这样的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就拆迁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然是合法有效的,但购房者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比如必须所有的产权人都要签字,合同才有效,同时也要注意规避拆迁安置房因为被司法查封导致无法过户的法律风险等等。

    第二、是否限购应该以购房时的房产政策作为定案依据。以上海为例,限购政策非常严格,但是限购政策针对的是颁布限购政策以后建立的买卖关系,而不能追溯到以前。本案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徐先生和吴女士都是有购房资格的,并且该房屋允许办理过户手续之时他们依然具备购房资格,因此钟先生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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