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蒙蔽误买“凶宅” 诉请退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9/3 14:34:19 点击数:
导读:受蒙蔽误买“凶宅”诉请退房获支持2013年1月4日A09:A09-以案说法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案情介绍】2011年5月管先生在中介公司看到自己居住的小区有一套房屋正在挂牌出售,看房后感到满意,就与产权人廖…

受蒙蔽误买“凶宅” 诉请退房获支持

2013年1月4日   A09:A09-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焦春伟【案情介绍】

    2011年5月管先生在中介公司看到自己居住的小区有一套房屋正在挂牌出售,看房后感到满意,就与产权人廖女士签订了居间协议,随后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5万元,首付55万元,剩余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签约后,买卖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11年10月管先生拿到了产权证,10月22日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然而入住一周后,管先生从邻居那里得知,该房屋就在出售半年前发生过一起命案,两名该房屋的租客发生矛盾,一名租客当场被害。管先生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产权人交易时根本没有告知这一情况,自己在被骗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遂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协商未果,管先生将廖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凶杀案件对于购房者心理和房屋的价值都有较大影响,鉴于廖女士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将上述情况告知管先生,使管先生错误地作出了购房决定,因此对管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人们通常把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称之为“凶宅”。这种非正常死亡情况对于购房人的心理和房屋的价值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这一情况对于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和以何种价格购房均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出售人应该如实告知买受人。

    如果出售人恶意隐瞒就会构成欺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很多人认为,只有任意夸大房屋所不具备的品质才是欺诈,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对于房屋本身包含的瑕疵避而不谈或者故意隐瞒也是一种欺诈,其本质都是使购房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房屋。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凶杀案件,与普通的自杀案件或者过失死亡案件有很大区别,可能使购房人和居住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出售方廖女士也非常在意房屋出现这样的凶杀案件,因此才急于将该房屋出售。

    廖女士在本次房屋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凶案这一事实,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正是基于此,才对管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作者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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