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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长府房征〔2014〕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上海市建筑工程局干部学校,南至昭化路,西至上海药房,北至上海市建筑工程局干部学校。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宁区昭化路延安西路1289弄(22街坊)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