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子女的动迁利益应当得到保障

  发布时间:2015/12/28 14:45:14 点击数:
导读:知青子女的动迁利益应当得到保障案情:黄浦区紫金路房屋属于公房,使用面积是24.40平方米。户籍7人,它属于黄浦区198、199、200(部分)街坊旧改地块动迁。上述房屋原承租人是原告的舅舅,已经死亡,后改为被告,原告…

知青子女的动迁利益应当得到保障

案情:

黄浦区紫金路房屋属于公房,使用面积是24.40平方米。户籍7人,它属于黄浦区198、199、200(部分)街坊旧改地块动迁。上述房屋原承租人是原告的舅舅,已经死亡,后改为被告,原告的舅母。动迁之时,原、被告以及其他人的户籍均在上述公房之内。

原告户籍于90年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回沪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内,并曾在该房屋内居住,91年底,原告住单位宿舍。2014年上述房屋被征收。原告认为其属于同住人,主张动迁款。

被告认为,原告在上海找工作期间在上述房屋内短暂居住过,其只能分得房屋价款部分,对补贴奖励无权分割。

法院认为:

原告的户口按照知青女子回沪政策而迁入上述房屋,因为涉案房屋居住面积不大,其同住人的身份并不因为其实际不居住而丧失。被告关于原告应当少分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编辑: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

 


上一篇: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下一篇:原告幼年时父母离婚,势必造成原告或随父或随母生活的状态,被告与原告之母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原告的居住或户口问题,因此,对原告而言,其无论是否居住该房屋,均不丧失该房屋同住人的身份,但只能酌情分得动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