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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签约购买房产,婚后取得房产证,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28日购买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系争房屋在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离家出走,原告害怕被告转移房产,故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原被告名下。
被告B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两人系再婚。2004年4月,某开发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被告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2004年7月,被告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审理中,原告还表示,购买系争房屋由原告出资,原告将婚前所有的两套房屋出售,因此,系争房屋是原告用婚前财产出资,应属于原告所有。被告表示,购买系争房屋都是被告出资,是使用其多年积蓄,主要为婚前积蓄。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都表示购买系争房屋由己方以婚前财产全额出资,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04年4月签约购买系争房屋,于2004年7月登记为房屋权利人,都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后两人也长期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系争房屋可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关于确权以及变更权利登记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AB共同共有;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的权利变更到AB名下。
编辑: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