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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大兴街717—719号地块) |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迎勋路,西至大兴街,南至陆家浜路,北至中华路、黄家阙路。(沪黄房地拆许字〔2003〕第9号拆迁许可证和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14号拆迁许可证已协议安置的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