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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房屋使用人的认定以及分割
一、房屋使用人的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5日发布《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其中,明确提到“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同时又提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这完全颠覆了之前的司法实践。
房屋使用人的权益在会议纪要颁布前是得到保护的,这是由房屋使用人的居住权益和生存权益决定的,属于它们的天然权利,之前的司法实践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会议纪要出台后,房屋使用人是否需要得到保护到成为了一个问题。根据该规定,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这也就意味着房屋实际使用人必须要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将无法得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保护,其征收补偿的利益将得不到保证。诸多实际居住在内的非产权人,将因为得不到征收部门的认定,而无法得到征收补偿利益,无法从征收的大蛋糕中分得其应得的部分。
二、房屋使用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的方式。
按照前文所述,房屋使用人如果想要得到充分的保证,必须被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至于认定的具体形式则未予说明。可能是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也可能是诉讼中,征收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具体是哪种形式在所不问。
比如在(2020)沪02民终3889号案例中,上海二中院认为所有当事人在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均被列为居住困难人口,属于系争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应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的房屋使用人。
具体如何认定房屋使用人,需要根据个案来解决。
|| 常敬泉律师(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常敬泉 1381643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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