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虽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原告也可诉请过户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发布时间:2020/8/3 22:09:08 点击数:
导读:动迁房虽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原告也可诉请过户登记至其个人名下案例原告A诉称,系争上海市房屋系被告动迁所安置。2010年,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款项,被告亦将系争房

动迁房虽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原告也可诉请过户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案例

 

原告A诉称,系争上海市房屋系被告动迁所安置。2010年,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款项,被告亦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入住至今。系争房屋已符合办理产权过户条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原告过户。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被告协助原告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B辩称,因动迁协议上有杨某的名字,动迁单位一定要杨某到场签字,否则不给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被告同意,但希望原告能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三人上海某地产公司述称,系争房屋目前还没有办理小产证,产权还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如果法院判决需要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第三人尊重法院判决,愿意配合。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已被确认为被拆迁人,其代表该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有权在分得拆迁利益后在户内进行分配,故被告有权对系争房屋作出处理。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付清了绝大部分房款,被告亦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今,原告已善意取得系争房屋。故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已符合权利转移登记的条件,现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系争房屋产权目前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购买动迁房有风险,购房须谨慎。遇到问题,可以寻求律师帮助。

 

常敬泉 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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