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杨浦法院:私房征收,居住困难认定人员,仅有权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

  发布时间:2021/7/4 20:49:01 点击数:
导读:案例19杨浦法院:私房征收,居住困难认定人员,仅有权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裁判要点:征收补偿协议中已明确原告

案例19杨浦法院:私房征收,居住困难认定人员,仅有权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征收补偿协议中已明确原告蔡某梅、毛某才系居住困难认定人员,该户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故两原告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毛某才、蔡某奇、蔡某梅、蔡某、蔡贵其、蔡六德、薛贵(七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783,792.8元。每人应得111970元。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

 

案例简介

 

原告蔡某梅、毛某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所有被告支付两原告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华三新村XXX号房屋动迁款675,540.8元。

事实和理由: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华三新村XXX号本案系争房屋系私房,原产权人是蔡声某,是蔡声某、杨金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动迁时蔡声某夫妇均已死亡。征收补偿款中,属于遗产的部分,两原告无权分割,应由某继承人依法分割。然包括两原告在内的七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两原告对征收补偿协议中第六条的居住困难补贴款及第九条的各项奖励补贴,均有权获得七分之二的份额,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蔡某冰辩称,动迁款中属于父母的遗产部分,两原告无权分割。但协议中的居住困难补贴,两原告有权分得。被告蔡某冰已分得的30万元是某自己应得的份额,不包括两原告的份额。

被告蔡贵其、蔡某辩称,原告蔡某梅在安徽长大,早年辍学来上海打工,户口随之迁进系争房屋。当时家某内部有过协商,原告蔡某梅只空挂户口,不享有房屋的任何权益。两原告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原告毛某才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属引进人口。系争房屋是私房,两原告既不是产权人亦不是实际使用人,无权分得动迁款。动迁前居住人员是被告蔡贵其、蔡六德、蔡某和薛贵。

被告蔡某奇辩称,意见同被告蔡贵其、蔡某。

被告蔡美德、蔡六德、薛贵、蔡俊、徐安某辩称,同意蔡贵其、蔡某、蔡某奇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华三新村XXX号被征收房屋系私房,产权登记在蔡声某名下,系蔡声某、杨金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蔡声某于2002年10月8日报死亡,杨金某于2005年11月7日报死亡。被告蔡某奇、蔡美德、蔡贵其、蔡六德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蔡某冰系蔡声某与前妻所生之子,由蔡声某、杨金某抚养长大。原告蔡某梅、毛某才系夫妻关系,原告蔡某梅与被告蔡某冰系父女关系。

2018年11月23日,案外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案外人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蔡声某(户)、蔡某奇、蔡六德、蔡某冰、蔡贵其、蔡美德等”(乙方),代理人是蔡贵其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第二条)乙方的房屋座落于眉州路华三新村XXX号,房屋性质私房,房屋用途居住,底层西灶间、二层28.2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10.07平方米。(第五条)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总和,计2,527,207.2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1,379,544+413,863.2+733,800元。(第六条)乙方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毛某才、蔡某奇、蔡某梅、蔡某、蔡贵其、蔡六德、薛贵,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783,792.8元。 (第九条)某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奖励合计1,583,600元。以上共计4,902,496元。

原告蔡某梅户籍于1997年3月14日自安徽省无为县石涧镇二埠村蔡村迁入系争房屋内。原告毛某才的户籍在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蔡某梅户籍迁入后因在上海打工在系争房屋居住过,毛某才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系争房屋动迁前由被告蔡贵其、蔡六德、薛贵、蔡某居住使用,被告蔡俊婚前居住于系争房屋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征收补偿协议中已明确原告蔡某梅、毛某才系居住困难认定人员,该户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故两原告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房屋的原始取得与两原告无关,原告蔡某梅户籍虽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据某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蔡某梅在系争房屋内短暂居住应视为借住,原告毛某才属于引进人口,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因此两原告并非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某在诉讼中主张的补偿款分割方案,本院难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两原告可享有的权益。

 

法院判决:原告蔡某梅、毛某才每人取得征收补偿款111970元,合计223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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