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咨询热线
138 1643 7460
案例77:宫1方认为被诉协议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定有误,遗漏建筑面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房管局根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于法不悖。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高院再审认为:
1、宫1、孙2、宫3及宫4均为户籍在册人员,宫1、孙2在协议上签字,宫4亦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表示认可协议内容,宫3虽在协议签订后方公证签署委托书,但从其委托权限的表述可知,宫3对于征收补偿事宜知情,且有委托宫1办理相关事宜以使协议生效的意思表示,故被诉协议的签约主体适格,且已经生效。
2、从被诉协议内容看,对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价值补偿款、奖励费、补贴等事项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基地政策,宫1、孙2、宫3的征收补偿份额已包含在内,并实现了该户整体利益最大化。
3、另宫1、孙2、宫3认为被诉协议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定有误,遗漏建筑面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房管局根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于法不悖。
4、征收补偿系对被征收户整户的补偿与安置,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及协议履行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宫1、孙2、宫3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及一审第三人宫4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行终33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宫1、孙2、宫3申请再审称,区房管局擅自变更签约主体,使非安置对象一审第三人进入协议,不给协议原件,隐瞒无权处分情形,且要第三人同意才发放安置款。被诉协议还遗漏了其合法使用的房屋面积20.1平方米(解放前自建未登记面积),故被诉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遗漏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根据在案证据,公房承租人王5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即报死亡,该户未确定新的承租人。宫1、孙2、宫3及宫4均为户籍在册人员,宫1、孙2在协议上签字,宫4亦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表示认可协议内容,宫3虽在协议签订后方公证签署委托书,但从其委托权限的表述可知,宫3对于征收补偿事宜知情,且有委托宫1办理相关事宜以使协议生效的意思表示,故被诉协议的签约主体适格,且已经生效。从被诉协议内容看,对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价值补偿款、奖励费、补贴等事项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基地政策,宫1、孙2、宫3的征收补偿份额已包含在内,并实现了该户整体利益最大化。另宫1、孙2、宫3认为被诉协议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定有误,遗漏建筑面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房管局根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于法不悖。宫1、孙2、宫3起诉时提供的协议复印件与被诉协议内容一致,被诉协议中手写备注内容部分,仅是对被征收人王5(亡)的补充,其反映的内容与该户户籍人口信息内容一致。手写备注部分内容的有无,并未改变协议原有的约定内容和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征收补偿系对被征收户整户的补偿与安置,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及协议履行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宫1、孙2、宫3如对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与宫4有分歧可自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宫1、孙2、宫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宫1、孙2、宫3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