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2:尽管上诉人未在推选代表书中的签字,但多数户籍在册人员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户推选孙8作为签约代表,且上诉人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搬离涉诉房屋,将使用的房屋钥匙交给孙8,均表明了其有委托孙8的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21/11/14 23:15:03 点击数:
导读:案例82:尽管上诉人未在推选代表书中的签字,但多数户籍在册人员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户推选孙8作为签约代表,且上诉人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搬离涉诉房屋,将使用的房屋钥匙交给孙8,均表明了其有委托孙8的意思表示。常敬

案例82:尽管上诉人未在推选代表书中的签字,但多数户籍在册人员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户推选孙8作为签约代表,且上诉人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搬离涉诉房屋,将使用的房屋钥匙交给孙8,均表明了其有委托孙8的意思表示。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定:

1、在公房承租人去世于征收决定发布前且未变更租赁户名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处的共同居住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按户实施征收补偿,并无不妥。

2、就本案而言,涉诉房屋的租赁户名在承租人孙某2去世后未作变更,孙某4、孙某1及孙8、姚7、孙某某、孙某3、姚某均为涉诉房屋处的户籍在册人员。孙8、姚7、孙某某、孙某3、姚某已推选孙8为该户签约代表,孙某4也在签署房屋搬迁腾空移交单后搬离了原址,并将所使用房间的钥匙交给孙8,结合涉诉房屋的移交实际系由孙8代表该户办理,故黄浦区住房局以孙8为该户签约代表,与其协商签订诉争协议,并无明显不当,

3、黄浦区住房局系按户实施征收补偿,且及时签约更有利于保障该户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故黄浦区住房局以孙8为签约代表,并不损害该户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

 

一中院认为:

上诉人认为,推选代表书中上诉人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诉争协议未经上诉人签字,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鉴于涉诉房屋中多数户籍在册人员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户推选孙8作为签约代表,且上诉人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将其使用房屋钥匙交给孙8、搬离涉诉房屋的行为,均表明了其有委托孙8的意思表示。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沪01行终11x号

上诉人孙某4、孙某1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行初84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市黄浦区XX坊XX号底层店面、二层亭子间(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房屋性质为公房、用途为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0.1平方米,承租人为孙某2。2006年12月12日孙某2报死亡,后涉诉房屋承租人未作变更。2017年8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7]3号房屋征收决定,将涉诉房屋所在区域纳入征收范围,此时涉诉房屋在册户籍人口为孙某4、孙某1及孙8、姚7、孙某某、孙某3、姚某。2019年2月28日,孙8作为其户签约代表与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住房局)经协商,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诉争协议约定: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0.1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30.95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2,207,026.8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为15,477元;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甲方还另需支付乙方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1,716,283.4元;

原审另查明,涉诉房屋的搬迁腾空移交单上有孙某4和孙8的签字。孙某4于2018年12月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后其与妻子搬离了涉诉房屋,并将所使用房间的钥匙交给孙8。孙8于2019年2月2日移交了涉诉房屋,并于2020年8月24日办理了退房手续。

原审庭审中,孙8、姚7、孙某某、孙某3、姚某对孙8于2018年9月9日由姚7等人在推选代表人书上签字确认为该户签约代表,并无异议,孙某4、孙某1否认签署过该推荐代表人书。黄浦区住房局与孙8、姚7、孙某某、孙某3、姚某述称,孙8于2018年12月15日签订过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孙8与黄浦区住房局于2019年2月2日重新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诉争协议,诉争协议较先前协议增加了对该户的奖励费用。孙某4述称,其与孙8等人就签订征收补偿事项并未协商一致,其签署房屋搬迁腾空移交单、搬离涉诉房屋时,并不知道孙8与黄浦区住房局签订过征收补偿协议,且孙某4签署房屋搬迁腾空移交单时,孙8并不在场。孙8、姚7、孙某某、孙某3等述称,孙某4等人搬入涉诉房屋后,孙8仍在涉诉房屋居住,另外,2018年12月15日,孙某4对孙8代表该户当日所签征收补偿协议予以拍照后,当场与孙8在搬迁腾空移交单上签字。

原审认为,在公房承租人去世于征收决定发布前且未变更租赁户名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处的共同居住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按户实施征收补偿,并无不妥。

就本案而言,涉诉房屋的租赁户名在承租人孙某2去世后未作变更,孙某4、孙某1及孙8、姚7、孙某某、孙某3、姚某均为涉诉房屋处的户籍在册人员。孙8、姚7、孙某某、孙某3、姚某已推选孙8为该户签约代表,孙某4也在签署房屋搬迁腾空移交单后搬离了原址,并将所使用房间的钥匙交给孙8,结合涉诉房屋的移交实际系由孙8代表该户办理,故黄浦区住房局以孙8为该户签约代表,与其协商签订诉争协议,并无明显不当,况且,黄浦区住房局系按户实施征收补偿,且及时签约更有利于保障该户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故黄浦区住房局以孙8为签约代表,并不损害该户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诉争协议内容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涉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补偿政策,亦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诉争协议的效力应予确认。孙某4、孙某1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某4、孙某1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孙某4、孙某1上诉称,上诉人并未签字委托孙8作为签约代表,诉争协议未经上诉人签字,签订过程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安置补偿利益,应属无效。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诉房屋承租人系孙某2,孙某2死亡后,户籍在册人员孙8代表该户与被上诉人黄浦区住房局就涉诉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签订诉争协议,签约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符合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诉争协议应属有效。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推选代表书中上诉人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诉争协议未经上诉人签字,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鉴于涉诉房屋中多数户籍在册人员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户推选孙8作为签约代表,且上诉人签署搬迁腾空移交单、将其使用房屋钥匙交给孙8、搬离涉诉房屋的行为,均表明了其有委托孙8的意思表示。孙8作为该户代表与被上诉人黄浦区住房局签订诉争协议,并无不当。同时,各方就涉诉房屋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达成的约定内容并未损害该户的整体利益。因此,上诉人认为诉争协议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确认诉争协议无效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某4、孙某1共同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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