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8:当事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后,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动迁权益

  发布时间:2021/12/26 15:49:13 点击数:
导读:案例98:当事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后,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动迁权益常敬泉律师138-1643-7460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裁

案例98:当事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后,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动迁权益

 

 

 

常敬泉律师  138-1643-7460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某1的户籍虽迁入系争房屋,但已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且曾在人民调解协议中明确不再居住系争房屋,属于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其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权益。故王某1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一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王某1于2000年作为本市XX路XX弄XX号公房动迁的安置对象,享受过动迁安置房,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1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

王某1亦未有其他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法定情形。

 

(公众号案例仅供参考,不能类推适用,名字为化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041X号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辛某、王某3、杨某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29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王某1分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1婚后迁到其配偶家的本市XX路XX弄XX号公房居住,承租人为其配偶之父;该房屋于2000年动迁,安置承租人及王某1一家三口本市XX村(即共和八村)7号101室公房一间。2008年,王某1与配偶协议离婚,其户籍于2009年从共和八村房屋迁入系争房屋,此后与父母就居住问题发生争议。2010年,王某1与母亲张某通过居委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母亲归还儿子曾某的一万元,儿子王某1收到钱款后外出租房,不再居住系争房屋。王某于2011年去世,此后承租人未作变更。张静初于2018年迁入养老院并去世,随后王某1进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动迁。动迁之前,系争房屋内有户籍五人,即本案当事人。

2020年7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王某2于同年10月被确定为系争房屋承租人。2020年11月4日,王某2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35.12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2,884,567.56元,协议书包含奖励补贴合计155,380元,结算单上另有奖励费合计1,067,000元,购买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剩余货币补偿款尚在征收单位未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1的户籍虽迁入系争房屋,但已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且曾在人民调解协议中明确不再居住系争房屋,属于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其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权益。故王某1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一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于2000年作为本市XX路XX弄XX号公房动迁的安置对象,享受过动迁安置房,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1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王某1亦未有其他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法定情形。四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未主张系争房屋的安置利益,一审对本案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案例97:谢1、谢2户口迁移时做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其性质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下一篇: